如何行使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如何行使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至108条的规定,在诉前或诉中,因当事人有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1.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在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 被告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足以妨碍判决执行的; - 判决确定应由被告承担的义务,但执行不能的; -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虽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 **诉前财产保全** 在诉讼提起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绝履行,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 - 有证据证明被告准备离开住所地,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足以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流程: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2. **审查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及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 3. **发出保全通知** 对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全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诉法》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具体种类包括: 1. **查封** 是指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保全方式,通过张贴封条或其他标志,限制其处分、使用和收益。 2. **扣押** 是指对动产的保全方式,通过将物品实际移交持有人保管,限制其处分、使用和收益。 3. **冻结** 是指对存款、汇票等财产的保全方式,通过通知相关机构,限制存取转让。 **四、财产保全的效力**财产保全措施自发出保全通知书之日起生效,具有下列效力:
1. **禁止处分** 保全财产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 2. **限制使用** 保全不动产不得使用,保全动产不得处分或转移。 3. **停止收益** 保全存款或其他收益性财产,从保全之日起停止计息或收益分配。 **五、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1. **达成和解或者仲裁**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在判决或者裁定中对所保全之财产进行处分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 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超过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违反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违反财产保全规定或者妨碍财产保全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罚款、拘留;对单位处以罚款。 - 对于违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规定,转移、变卖、毁损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2. **《刑法》**第313条: -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提示:** 财产保全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应当谨慎适用。当事人应理性使用该措施,避免滥用保全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违反财产保全规定的行为,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当事人应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