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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
时间:2024-07-27

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

租赁使用权是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租赁物可能会被查封、冻结或成为执行标的,进而引发租赁使用权能否得到保全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并无明确规定,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等。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解除,但是,租赁物被拍卖的,租赁关系终止。”该条规定仅明确了租赁物被拍卖后租赁关系终止,但对于租赁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租赁关系是否继续以及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享有租赁使用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执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其财产价值足以清偿债务为限,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条规定仅强调了对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的保护,并未涉及租赁使用权的保护问题。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租赁合同的解释(一)》中也未对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作出明确规定。

二、司法实践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租赁使用权是承租人的一项独立财产权,可以进行保全。该观点认为,租赁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租赁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租赁物被查封、冻结或成为执行标的时,承租人的租赁使用权也应当得到保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租赁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不能进行保全。该观点认为,租赁合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协议,承租人的权利来自于租赁合同,而非租赁物本身。当租赁物被查封、冻结或成为执行标的时,承租人的租赁使用权作为一种债权,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物的性质、查封原因等因素,对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作出判断。

三、立法建议

为了解决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的争议,完善我国租赁法律制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一)明确租赁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建议在《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租赁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将其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并明确其可以进行保全。

(二)明确租赁使用权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建议在《执行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租赁使用权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例如:承租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保全期限、保全措施等,以规范租赁使用权保全的操作流程。

(三)平衡承租人、出租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承租人、出租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寻求三者之间的平衡点。例如:可以规定在租赁使用权保全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规定在租赁物被拍卖后,承租人可以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补偿,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

四、结语

租赁使用权能否保全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多方利益的博弈。现行法律对此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租赁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规定其保全条件和程序,并平衡承租人、出租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以构建更加完善的租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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