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诉前保全给查账户余额吗
时间:2024-07-26

诉前保全给查账户余额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诉前财产保全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种类众多,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然而,对于诉前保全是否可以查封银行账户余额,仍存在一定争议。本文拟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剖析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阐明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查封的客体以及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权限和程序,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诉前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保障日后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上述行为的现实危险的; 需对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采取查封措施,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 债权人担心债务人潜逃或者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将转移财产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点,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保全措施,否则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二、诉前保全可查封客体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各种形式。其中,查封是指法院或有关部门扣押、贴封被告人或其代理人的财产,不准其使用或转移。那么,诉前保全是否可以查封银行账户余额,就涉及到诉前保全可查封客体的认定问题。

《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有损毁或者灭失的危险,并且易于变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具有易于变现的特点,不属于有损毁或者灭失的危险财产,因此属于诉前保全可查封的客体。

三、法院执行诉前保全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院执行诉前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权限和程序:

审查权:收到申请后,法院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可查封财产的范围以及是否给被申请人通知等; 裁定权:法院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权: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通过依法委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申请人的财产。其中冻结财产,可以通过联系被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进行冻结。

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事实,不能滥用; 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与其保全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 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申请执行之日起三十日,有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措施,并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对于诉前保全能否查封银行账户余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为了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可以在某些情形下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余额。有的法院则认为,查封银行账户余额可能导致被告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应慎重适用诉前保全冻结银行账户余额的措施。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诉前保全能否查封银行账户余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给予了明确的指导。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保全中申请对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保全目的,准予保全申请人享有处分权利的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存款。”

五、结论

综上所述,诉前保全措施可以查封银行账户余额。法院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银行账户余额时,应当严格审查,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上述行为的现实危险,才能准予查封。查封措施应当与保全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法院在保全后应当定期审查,必要时及时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