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复议是否要做询问
保全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认为被申请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复议机关审查并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执行或变更执行的程序。询问则是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在保全复议案件中,询问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其适用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效率。本文将从法理依据、利弊分析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对保全复议是否要做询问展开探讨。
一、保全复议询问的法理依据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全复议是否必须进行询问,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询问在保全复议中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该条文中的“可以”表明询问并非复议机关的法定义务,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必要时”也意味着,当案件情况复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复议机关应当积极行使询问权,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2.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相适应,做到损害最小、比例适当。在保全复议中,复议机关通过询问可以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的要求。询问作为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其本质是保障当事人参与权和辩论权。通过询问,当事人可以当面向复议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并提供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询问也可以促使复议机关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的复议决定。
二、保全复议询问的利弊分析
1. 保全复议询问的优点:
(1)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询问可以为复议机关提供直接、真实的案件信息,帮助其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为做出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奠定基础。
(2)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询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促使双方增进理解、化解矛盾,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通过询问,复议机关可以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避免因信息不畅而导致复议程序的延误。
2. 保全复议询问的缺点:
(1)可能增加复议成本。询问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尤其是在跨区域案件中,成本会更高。
(2)可能影响复议效率。如果询问程序过于繁琐,可能会延长复议期限,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
(3)可能存在询问不规范的情况。询问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例如询问时间、地点、方式等,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复议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三、保全复议询问的操作建议
为充分发挥询问在保全复议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尽可能避免其负面影響,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坚持必要性原则。复议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询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不进行询问;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进行询问。
2. 合理确定询问对象。询问对象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例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复议机关应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询问对象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询问。
3. 规范询问程序。询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权等。询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4. 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询问只是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其取得的证据材料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复议机关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询问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询问在保全复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决定是否进行询问。在进行询问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询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询问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