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全撤保程序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资产保全撤保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保全撤保,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法定事由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的行为,包括全部撤销保全和部分撤销保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裁定撤销保全。
第三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依照本规定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第二章 撤销保全的事由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
(五)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裁定财产保全。
第三章 撤销保全的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事由和理由;
(三)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范围;
(四)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地址。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对应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申请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证明材料。逾期不补充证明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撤销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在三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已被拍卖、变卖或者执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将拍卖、变卖或者执行所得的价款,扣除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后,返还被申请人。财产已被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告知被申请人向相关机关寻求救济。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separately=""提起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撤保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