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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5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保全方式、保全程序、保全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以规范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规定》确定的财产保全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

因合同、侵权等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提起的申请; 法律规定需要财产保全的其他案件。

保全方式

《规定》列举的财产保全方式有:

查封、扣押、冻结; 禁止处分、禁止移转; 责令履行担保义务;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保全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请求。当事人要求保全的财产应明确具体,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就其财产总额或部分提出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请求的保全措施与被保全的权利有密切关系。保全措施与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之间应当具有相关性,保全的范围和数额不应超出请求的合理限度。 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其财产,造成难以执行的危险。急迫性和必要性是财产保全的两个重要原则。

保全流程

《规定》确定的财产保全流程主要包括:

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担保。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保全标的、保全理由、被保全请求、申请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信息。 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保全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听取被申请人陈述后,先行裁定保全,并在5日内制作书面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相关执行机构执行保全裁定。

保全责任

担保责任。《规定》明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苏州保证保险等。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担保或者裁定不予保全。

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被保全人自己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规定

《规定》还对财产保全的撤销、变更、终结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

撤销。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撤销条件,作出准予或者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 变更。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认为保全方式、范围或者数额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变更条件,作出准予或者驳回变更申请的裁定。 终结。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程序终结的; 执行完毕的; 裁定变更保全措施,新保全措施已执行完毕的; 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并达成和解协议的。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财产保全制度,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条件、流程、责任等内容,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适用《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坚持必要性和比例原则,避免过度保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财产不被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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