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申请被接受前,裁定对该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不得超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范围。”
二、保全的情形
1.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或者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权属,或者转移存款等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2.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3. 被申请人正在销毁或者隐匿证据,或者实施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审理的行为;
4.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案件,若不及时保全,判决、裁定生效后,可能难以执行;
5. 执行案外人住所地的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案件,在申请人申请后三日内未被执行的;
6. 其他可能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三、保全的范围
1. 被申请人的存款、汇票、本票、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2. 被申请人占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
3. 被申请人占有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4. 被申请人占有的文物、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等有收藏价值的物品;
5. 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四、申请条件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损毁或者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权属,或者转移存款等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3.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得保全。
五、申请材料
1. 保全申请书;
2. 起诉状副本;
3. 财产线索材料;
4. 担保材料;
5. 其他证明材料。
六、保全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小时内审查申请,并根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准予保全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2.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将保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3.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立即停止有关的行为。
4. 人民法院对保全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追加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
5. 保全措施失效:经过调查,未发现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的真实情况时;申请人擅自处分保全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承认时;执行案件案外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无异议,且未发现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的真实情况时;执行人员认为已达到保全的目的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案件经调解结案时;法院认为不应当继续保全其他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七、法律责任
1.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知不具备保全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阻止他人行使合法权利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被申请人对不具有保全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审查提出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是否继续保全,保全范围和方式,或者解除保全。
八、注意事项
1. 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应当合理利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避免滥用。
2. 被申请人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及时停止处置有关财产。若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使其停止违法行为。
3.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予保全,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法上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应当合理利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避免滥用。被申请人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及时停止处置有关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事实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予保全,采取何种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