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冻结1年到期**
一、何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逃避债务履行。
二、财产保全冻结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年。但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财产保全冻结1年期满后的处理
财产保全冻结1年期满后,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并通知被执行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仍在逃避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财产的意图。 尚有待执行的财产未被找到的。四、财产保全冻结期满后的解除申请
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申请人不具备财产保全的要件。 财产保全的范围或者数额明显超过被请求保全的债权的范围或者数额的。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受保全的债权的。 财产保全中止或终结执行期限届满的。五、财产保全冻结期满后的责任
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张某确有借款事实且未按期偿还。刘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张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1年后,冻结期满前,刘某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张某财产。经查,张某正在出售房屋,有逃避执行的嫌疑。法院遂同意了刘某的申请,继续冻结了张某的房屋。
案例二:
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支付货款50万元。法院经审查后,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1年后,赵某被执行人李某已经无力偿还,法院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将李某所欠款项计入未执行债权,供其日后清偿。
七、需要注意的问题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2. 财产保全冻结1年期满后,继续冻结的申请应当在冻结期满前提出。 3. 财产保全冻结措施应当及时解除,避免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