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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到保全
时间:2024-07-23

## 从立案到保全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部分当事人可能利用诉讼程序的“时间差”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即使胜诉,权利人也无法获得有效救济。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保全制度,允许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本文将从立案登记制改革、保全申请条件、保全措施类型、保全程序等方面,对从立案到保全的流程进行详细解读。

### 一、 立案登记制改革与诉讼保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确立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降低了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及时寻求司法救济,但同时也增加了案件数量,提高了法院审判压力。与此同时,部分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利用诉讼保全制度达到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此背景下,为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诉讼效率,防止诉讼保全制度被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申请人提供担保是申请诉讼保全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了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产生难以弥补损失和危害后果等紧急情况,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三是完善了保全错误的责任承担机制。

### 二、 诉讼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请求**

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全申请,享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被申请人是负有义务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诉讼保全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数量、价值、保全措施类型等。

**(二) 必须有担保**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赔偿。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具体方式由法院决定。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但在情况紧急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三) 必须属于法定的事由**

申请人须证明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

**(四) 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提出申请**

诉讼保全只能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申请,在法院尚未受理案件时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应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权利。

### 三、 诉讼保全的措施类型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一) 查封**

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以备将来执行。

**(二) 冻结**

指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以及股票、基金等财产,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让,以备将来执行。

**(三) 扣押**

指法院将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从被申请人处暂时扣押,由法院保管,以备将来执行。

**(四) 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等。

### 四、 诉讼保全的程序

**(一) 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供担保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等内容。

**(二)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 执行保全**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并将保全裁定送达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配合法院执行。

**(四) 异议和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五、结语

诉讼保全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诉讼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行使申请保全的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注意,诉讼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滥用该制度,可能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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