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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之后不解除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3

**调解之后不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以确保判决的执行。调解是人民法院促使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理论上,调解达成后,争议已得到解决,财产保全的目的已不复存在,原则上应解除财产保全。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出于以下考虑,可能不会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1. 调解协议未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调解书中载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未履行的,或者给付其他标的物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因此,在调解协议未履行的期间内,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执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 调解协议履行有困难**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已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履行,如财产被冻结、转移或灭失,履行调解协议存在重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逃避债务,法院可以决定暂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调解协议已经履行,但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存在合理怀疑,或者债务人有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债务人有逃匿、从事欺诈活动或恶意欠债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

**4. 调解有瑕疵**

如果调解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院职权、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等瑕疵,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调解,并且在调解撤销之前,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只有在调解撤销后,财产保全措施才会自动解除。

**5. 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引**

一些地区的法院出台了地方性司法解释或出具了裁判案例,对特定情形下调解后财产保全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调解后处理冻结存款、查封动产、冻结不动产的若干规定》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签订后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除有情形的以外,一律不再解除之前的保全措施。这些规定也为人民法院在调解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利。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 采取适当的替代性保全措施,如冻结部分财产、限制特定账户交易等。 对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期限进行适当调整,既保护债权人权益,又避免过度侵害债务人权利。

总之,调解后是否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债权人对法院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申请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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