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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
时间:2024-07-2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前保全制度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应申请人的请求,为防止财产受损害或者避免其他无法弥补的损失,依法对争议的标的物或与本诉相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诉前保全新路径,不断完善诉前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救济手段。

一、诉前保全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其价值可能明显减少的财产; 被告有丧失履行能力可能,需要先予保全的财产; 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先予保全的财产; 法律规定可以保全的其他情形。

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前保全情形包括合同纠纷中的货款、工程款保全;侵权纠纷中的侵权损害赔偿金保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子女抚养费保全等。

二、诉前保全申请条件

申请诉前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依据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是与本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适用范围; 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手续完备; 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当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注重便利当事人诉讼,对于符合条件的保全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小时内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对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法院依法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前保全担保

申请诉前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担保金额应当与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十至三十。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如果滥用权利造成他人损害时能够予以赔偿。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积极创新保全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担保选择,如支持使用上海市电子保证函系统进行电子担保,简化担保手续,提高诉前保全效率。此外,法院还探索开展担保金循环使用试点,将同类案件中已解除保全的保全金优先转用于新申请的诉前保全,减少当事人资金占用,提高诉前保全资金利用率。

四、诉前保全执行

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三天内不申请执行的,保全失效。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期满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诉前保全执行流程,探索实现诉前保全执行的标准化操作。法院与公安、金融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全信息快速查询。同时,法院加强执行力量配备,设立专职执行团队,及时高效办理诉前保全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五、诉前保全监督与救济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前保全的监督与救济工作,建立健全诉前保全监督制度,依法规范保全行为。

(一)建立保全登记制度

为加强对诉前保全的监督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建立保全登记制度,对诉前保全案件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形成保全动态台账,为保全案件的监督管理和事后审查奠定基础。

(二)定期开展保全审查

法院定期开展保全审查,对诉前保全案件进行逐案审查。重点审查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全标的物价值是否与担保金额相当,保全是否已经执行等。通过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保全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保全异议救济机制

对于诉前保全的异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保全异议救济机制,允许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将及时审查保全异议申请,对确有错误的,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或予以变更。

六、结语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思维,积极探索诉前保全的新路径,不断完善诉前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救济手段。通过构建健全的诉前保全制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更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浦东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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