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和担保费怎么收取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主要是被告)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财产保全都是诉讼保全。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在民商事案件中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通常需要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财产或缴纳担保费。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担保提供方式和担保责任承担都与申请人的胜诉息息相关,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务必了解相关规定,合理选择保全方式。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费用和担保费的收取问题进行系统阐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实践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 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公告费、装卸费、运输费、保管费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预先交纳保全费用。但最终的保全费用承担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胜诉比例承担。
(一)财产保全费用的预交
1. 预交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为财产保全费用的预交主体。
2. 预交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预交保全费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也会要求申请人预先缴纳保全费用。
3. 预交金额
财产保全费用预交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实践中,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载明财产保全所需费用,并提供费用预算明细。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预算明细确定预交金额,如果最终费用超过预交金额,法院会要求申请人补交;如果最终费用低于预交金额,法院会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申请人。
(二)财产保全费用的最终承担
1. 申请人胜诉
(1)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被申请人需要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法院会从被申请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中扣除保全费,剩余部分退还给申请人。
(2)如果被申请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会将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
2. 被申请人胜诉
如果被申请人最终胜诉,申请人需要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法院会将申请人预交的保全费作为案件受理费,并责令申请人补交剩余的案件受理费。
3. 案件调解或撤诉
(1)如果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保全费用的承担比例;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保全费用的承担比例。
(2)如果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撤销保全的,申请人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二、 担保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定金”。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公司担保。此时,申请人需要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的收取标准由申请人和担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实践中也会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有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财产被查封、冻结期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时,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公司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申请人进行追偿。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确保自己拥有胜诉的可能性,避免因为错误的保全申请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三、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救济制度,为权利人实现其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财产保全费用和担保费的收取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程序、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充分的了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确保自己能够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避免因为错误的保全申请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