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书
为保证( )人民法院( )案件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地址: )/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地址: )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有效进行,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担保事项
1.1 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范围为申请人为诉讼请求/反诉讼请求/保全需要向贵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明确具体的担保范围)
(2) (明确具体的担保范围)
1.2 本次财产保全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1.3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为 。
1.4 担保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申请人财产保全责任消灭之日止。
二、担保责任
2.1 担保人同意并承诺,在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或驳回之前,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申请人应承担的全部财产保全责任由担保人与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2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因其申请的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将与申请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3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最终确定财产保全不当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将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并依法向申请人追偿。
2.4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和期限
(1)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
(2) 担保人应在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用于担保的财产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交付 (明确具体的接收主体,如:法院、申请人) 。
(3) 担保人应在人民法院发出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履行担保义务。
三、 担保财产
3.1 担保人为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责任提供的担保方式为 (如:保证、抵押、质押) 。
3.2 如担保方式为保证的,担保人以 (如:全部财产、部分财产) 作为本担保书项下担保责任的担保财产,担保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明确具体的担保财产情况)
3.3 如担保方式为抵押的,担保人以 (如:房产、车辆) 作为本担保书项下担保责任的抵押物,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明确具体的抵押物情况)
3.4 如担保方式为质押的,担保人以 (如:股权、存单) 作为本担保书项下担保责任的质押物,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明确具体的质押物情况)
四、 声明和承诺
4.1 担保人与申请人已就本担保书的全部内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完全理解和同意本担保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4.2 担保人承诺,本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亦未被查封、冻结或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仲裁,并可依法用于担保。
4.3 担保人保证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未经 (如:法院、申请人) 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担保人自行承担。
4.4 因履行本担保书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如:申请人住所地、担保人住所地、担保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5.1 本担保书一式 份, (如:法院、申请人、担保人) 各执 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2 本担保书的附件如下:
(如: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空格处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担保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