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协调期间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至作出判决前,通常会进入一个法院协调程序。该程序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以期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协调程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即使胜诉,也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因此,是否需要在法院协调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成为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法院协调期间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措施。在法院协调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如下必要性:
**1. 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
部分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在法院协调期间利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例如将财产赠与他人、低价转让财产、虚构债务等等。一旦财产被转移或隐匿,即使将来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2. 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控制争议财产,防止其价值贬损或灭失,为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提供保障。即使最终调解不成,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财产保全也可以为胜诉方争取时间,避免因财产被转移而造成损失。
**3. 促进当事人积极调解**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被申请人会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更加理性地评估诉讼风险,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工作,争取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二、法院协调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为当事人在法院协调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方式、审查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法院协调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操作建议**
**1.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当事人应在诉讼前就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固定相关证据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明财产保全必要的材料。
**2. 把握申请时机**
财产保全申请应尽早提出,最好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法院协调程序开始后立即提出。如果等到对方已经开始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3. 提供充分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证据,例如财产转移的记录、隐匿财产的行为等等。证据越充分,法院支持财产保全申请的可能性就越大。
**4. 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法院协调期间,如果存在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合理怀疑,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是十分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选择合适的时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