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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不给保全
时间:2024-07-22

基层法院不给保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财产保全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损失,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不给保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效率。

  所谓“不给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裁定,但没有及时执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基层法院“不给保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财产保全只是一项程序性的措施,可有可无,忽视了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同时,一些法官过分担心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从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倾向于“不作为”。

二、案件压力大,人力资源不足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而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导致法官人案矛盾突出,工作压力巨大。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一些法官对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不够重视,程序不够严谨,甚至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

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缺乏信息化平台支撑,无法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查询、跟踪和监督,加大了当事人维权的难度,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不给保全”现象的危害不容忽视,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了纠纷的解决,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效率。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引导法官正确认识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提高法官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要建立健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法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资源投入,优化人员配置

  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力度,缓解法官人案矛盾。要优化人员配置,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为法官高效办理案件提供保障。

三、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自由裁量权

  要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程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率和透明度

  要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财产保全案件的信息化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透明度。同时,要畅通当事人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健全案件监督机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基层法院“不给保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思想认识、完善法律法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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