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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保全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7-22

追加保全担保人的条件

追加保全担保人是民事诉讼法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判决执行而设定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从而使申请执行人无法实现胜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保全担保人的条件包括:

一、申请人具有执行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必须持有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才能申请追加保全担保人。这些法律文书是申请人申请保全担保的基础,也是法院审查其是否具备保全担保资格的依据。

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可能。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三、追加保全担保人能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追加保全担保人必须能够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例如,担保人拥有充足的财产或信誉良好,且愿意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而给被申请执行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存款、质押或其他法院认可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时,应当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被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保全标的、提供担保的目的、担保物的性质、担保的方式、担保的数额和担保人对保全担保的保证。

五、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追加保全担保人的裁定。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执行依据、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可能,以及保全担保人的资格和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保全担保人的条件,应当裁定准予追加保全担保人,并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和保全担保人。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保全担保人制度并非强制性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追加保全担保人。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在以下情况下会准予追加保全担保人的申请:

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的可能,并且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难以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执行的因素。

追加保全担保人制度对于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判决执行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通过提供保全担保,可以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法院在准予追加保全担保人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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