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本文将对我国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一、 我国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作了如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一)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资金或者物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支持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请求法官依法发放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四)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用于补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
以上法律条文表明,提供担保是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则,但法律也规定了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形。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二、 我国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在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设立的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用。保证人与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经债权人要求,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如果强制执行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剩余债务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向法院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但必须具备价值稳定、易于处分的特点。申请人与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权利凭证或者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移交法院占有,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常见的质押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在有偿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时,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对该动产的留置和直接取得清偿的权利。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可以将自己合法占有的属于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留置,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留置加工物。
(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定金,担保其不会滥用保全申请权。如果法院最终驳回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或者确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则该定金将被用来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其他财产权利
除上述方式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例如,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均可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三、选择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注意事项
选择何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需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担保方式的可行性
不同担保方式对担保财产或担保资格有不同的要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可行的担保方式。例如,如果申请人拥有房产等不动产,可以选择以该不动产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拥有银行存款等资金,可以选择以存单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