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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湖区法院已受理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2

月湖区法院已受理财产保全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保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可能会抽逃资金,以逃避支付判决、裁定的情形; 欠缴税款、罚款,经催缴后仍未缴纳或者缴纳迟延,具有转移、隐匿其财产、以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情形; 其他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保全范围

经审理,月湖区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个月。保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 被申请人名下的所有车辆、房产等动产、不动产; 被申请人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

保全效力

自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被申请人对上述财产不得进行下列处分行为:

转让、抵押、出租、赠与、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提存、划转、提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处置名下的动产、不动产; 变更、撤销或转让股权; 注销或吊销执照或许可证; 抽逃资金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履行判决义务。

保全期间

保全期限为**个月。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月湖区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月湖区法院将依法审查并及时做出裁定。

后果和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未经月湖区法院许可处分、转移、隐匿财产,将视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抗拒,月湖区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拍卖保全财产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执行保全裁定,拒不执行或故意妨碍执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具有重要的强制性作用。月湖区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及时地审理财产保全案件,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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