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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
时间:2024-07-21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一种旨在防止损害扩大或有损于行政判决执行的司法程序。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其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较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财产保全期限的具体规定

对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首次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自人民法院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1条) 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方式是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而非申请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16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期限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0条)

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特殊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2条,对于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期限的延长,特殊情况包括: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的情形的; 行政诉讼标的额较大、当事人需要较长时间收集证据、准备材料的; 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决定,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权益的; 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的; 其他不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决定可能有损于行政判决执行的情形。

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带以下材料:

证明符合特殊情况的证据,如当事人的转移、隐匿财产证据、需要较长时间收集证据的材料等; 申请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延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的情形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的; 人民法院已在判决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 其他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重新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于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语

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旨在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执行程序的长期拖延。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灵活适用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期限届满后的情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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