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怎么办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一方为保障胜诉后的执行可能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裁决后,如果仲裁裁决对劳动者一方有利,劳动者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那么,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怎么办?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仲裁请求;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因第三人侵占、毁损等原因导致财产遭受损失的可能,足以使劳动者一方胜诉后的执行遭受损害; 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其中,被申请人的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可以是实际行为,也可以是正在实施或有实施意向的准备行为。证据证明应做到证据真实、合法、充分,一般可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视频监控等。
二、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的流程
劳动仲裁结束后,劳动者一方胜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保全的标的、保全请求、保全担保等。此外,还应当附送下列材料:
劳动仲裁裁决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保全担保的证明。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物和质押物。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裁定保全的标的、保全的范围、期限以及不交出财产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的解除
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 保全的期限届满; 申请人不按期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申请费用的全部或者部分。
四、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裁定前,申请人擅自解除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以非法解除财产保全赔偿损失。
劳动者仲裁结束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劳动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数额范围为限。超出数额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被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确有错误的,被申请人请求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或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五、注意事项
在申请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在核实有正当理由后,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申请保全的标的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保全的范围应当适当,不应超出保全数额的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越早,财产保全的效果越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供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担保的金额或价值应当足以抵偿保全的标的数额。总之,劳动仲裁结束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胜诉后的执行权利。劳动者一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符合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担保。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权利,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