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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移送后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1

## 管辖移送后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以及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或支持,均会导致案件审理出现一定的延滞。而在此期间,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管辖权移送后,有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管辖移送的类型及对财产保全的影响

管辖移送是指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辖移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地域管辖异议后的移送**: 当事人对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2. **级别管辖异议后的移送**: 当事人对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3. **指定管辖后的移送**: 基于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等方面的考虑,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受指定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同的管辖移送类型,对财产保全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在地域管辖异议后的移送以及指定管辖后的移送中,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原告可以随时申请财产保全;而在级别管辖异议后的移送中,由于案件可能已经经过一审程序,此时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二、管辖移送后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管辖移送后的财产保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依据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担心案件受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我国法律对于管辖移送后的财产保全持积极的态度,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损 hại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 三、 管辖移送后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

在管辖移送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保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

4. **异议救济**: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管辖权移送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避免因时间延误而导致财产损失。此外,当事人还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和执行工作,提供准确的财产线索,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

## 四、 对管辖移送后财产保全的思考

针对管辖移送后财产保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明确管辖权移送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针对不同类型的管辖移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争议。

2. **完善财产保全的程序规定**: 简化财产保全的申请手续,缩短审查期限,提高保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辖权争议对当事人权益造成的影响。

3. **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监督**: 建立健全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力,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强化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法院之间在财产保全执行方面的协作和配合,确保财产保全裁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总而言之,管辖移送后的财产保全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平衡,需要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结合具体案情,谨慎审查,妥善处理,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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