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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力做诉中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21

有权力做诉中财产保全吗

诉中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依申请人的申请,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的 被申请人因逃避债务而出国,或者有出国的可能,且不属于承担国家事务、履行国际义务等情形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情形有必要为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对担保债权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债权是指当事人提供担保,向第三人请求给付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保险金请求权等。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诉中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中财产保全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但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移、变卖财产、禁止出境等

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可续封一次,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中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保全,并提供担保:

涉案标的物易腐烂、变质或者有被毁损危险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的 情况复杂,有必要延长保全期限的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继续保全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实施诉中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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