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诉前保全清单
为规范和便利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或者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申请人已提供担保财产,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
2. 申请事项,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种类、标的、数额、期间等;
3. 申请事实和理由;
4. 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说明;
5. 提供担保的情况;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证明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及清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本,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证据;
2. 证明申请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或者依法可供执行的证据;
3. 证明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
4. 证明已提供担保的证据,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担保材料。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 担保合同,以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
3. 担保财产清单;
4. 担保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5. 其他与提供担保有关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立案庭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立案庭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法院审查。高新区法院在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三)执行。高新区法院执行局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的执行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高新区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一)本清单由高新区法院负责解释。
(二)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