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提出保全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从而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保全措施の種類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责令有关当事人提供担保
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
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
申请保全的条件
申请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存在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保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保全措施的请求
保全理由和证据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仲裁机构决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保全措施的执行
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措施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保全措施之日起立即履行。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强制扣押财产
强行停止行为
限制出境
保全措施的解除
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保全措施的责任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对申请保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规定
仲裁机构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应当适当,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以免妨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保全措施应当合理,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的现实危险。
保全措施的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不得笼统。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与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相适应。
配合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履行保全义务。
总之,劳动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