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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提出保全
时间:2024-07-21

劳动仲裁时提出保全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从而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保全措施の種類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责令有关当事人提供担保 查封、扣押、冻结对方财产 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

申请保全的条件

申请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存在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保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保全措施的请求 保全理由和证据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仲裁机构决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保全措施的执行

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措施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保全措施之日起立即履行。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强制扣押财产 强行停止行为 限制出境

保全措施的解除

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保全措施的责任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对申请保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规定

仲裁机构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应当适当,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保全措施应当及时,以免妨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保全措施应当合理,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的现实危险。 保全措施的请求应当具体明确,不得笼统。保全措施的范围应当与妨碍仲裁程序的行为相适应。 配合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履行保全义务。 总之,劳动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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