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或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方式)
异地执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号)一案,经(法院名称)于(日期)作出(法律文书名称)字第(文书编号)号(法律文书),裁定(或判决)被申请人(写明具体内容)。
申请人于(日期)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日期)立案执行(案号)。但申请人经多方查找,发现被申请人在贵院辖区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在(地点)有如下财产:(详细列明财产情况)。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经过、申请执行的经过、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及必要性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资金、证券的;
(二) 违反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三) 协助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资金、证券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交纳的保证金,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收取并管理。
申请请求:
1. 冻结被申请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金额)元;
2.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位于(地点)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3. (其他请求事项)
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方式及担保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3. 立案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4.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证明材料;
5.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