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时间:2024-07-20
## 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一、财产保全申请**
当原告因债权债务关系,在提起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基于证据材料初步证明有胜诉可能,且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二、通知被告**
被告是财产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对被告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是保全措施生效的必要前提。
**1. 通知方式**
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以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被告。
**2. 通知内容**
保全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限制使用
- **被申请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 **财产保全的理由、依据和范围**
- **执行通知的法院和联系方式**
- **被告权利告知:**被告享有异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 **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 **警告:**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附页:**《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
**三、异议程序**
被告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 异议期限**
自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2. 异议方式**
被告应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3. 异议内容**
异议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 **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 **提出异议的依据、理由和请求**
**4. 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认为:
- **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异议。
**四、申诉程序**
如果被告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五、履行报告**
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报告义务。
**1. 报告内容**
被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如实报告本人及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2. 履行后果**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训诫、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六、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 解除或者变更条件消失**
```
保全措施以被告财产为执行标的,如果已经查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查明被告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是经过保全措施的执行,已足以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变更保全措施。
```
**4. 被告提供担保**
被告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被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但涉及人格权纠纷的,不得提供担保。
**七、法律责任**
**1. 原告捏造事实申请财产保全**
造成了被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2. 法院违法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3. 财产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财产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录**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