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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时间:2024-07-20
## 财产保全通知被告 **一、财产保全申请** 当原告因债权债务关系,在提起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基于证据材料初步证明有胜诉可能,且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 **二、通知被告** 被告是财产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对被告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是保全措施生效的必要前提。 **1. 通知方式** 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当以送达回证的方式送达被告。 **2. 通知内容** 保全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原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限制使用 - **被申请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 **财产保全的理由、依据和范围** - **执行通知的法院和联系方式** - **被告权利告知:**被告享有异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 **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 **警告:**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附页:**《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 **三、异议程序** 被告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 异议期限** 自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2. 异议方式** 被告应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3. 异议内容** 异议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 **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 **提出异议的依据、理由和请求** **4. 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认为: - **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 **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异议。 **四、申诉程序** 如果被告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五、履行报告** 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报告义务。 **1. 报告内容** 被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如实报告本人及家庭成员财产状况。 **2. 履行后果**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训诫、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六、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法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1. 申请人撤回申请** **2.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 解除或者变更条件消失** ``` 保全措施以被告财产为执行标的,如果已经查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查明被告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是经过保全措施的执行,已足以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变更保全措施。 ``` **4. 被告提供担保** 被告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被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但涉及人格权纠纷的,不得提供担保。 **七、法律责任** **1. 原告捏造事实申请财产保全** 造成了被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2. 法院违法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3. 财产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财产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录**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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