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裁定做好准备,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保全其他财产权等措施。其中,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特定动产和无记名证券等;扣押主要针对动产、权利证券和其他可以扣押的财产;冻结主要针对存款、股票等财产。本文主要探讨财产保全中查封、扣押的解除情形。
**一、查封、扣押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查封、扣押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措施采取后,根据案件的发展及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撤销原查封、扣押裁定的行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恢复自由状态。
查封、扣押的解除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 依照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裁定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申请主体
依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当事人:指案件的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诉讼参与人。
* 利害关系人:指与被查封、扣押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如财产的共有人、抵押权人等。
2.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证明以下条件:
* 申请人属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的主体,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 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例如:
(1) 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例如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保全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等;
(2) 超出必要的限度进行保全,例如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了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数额;
(3)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申请人撤诉、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反担保等。
3. 审查与处理
对于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 实质审查:审查是否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保全错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查封、扣押状态。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二) 依职权解除查封、扣押**
除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之外,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解除查封、扣押:
1. 保全期限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度保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逾期未作出裁定的,视为解除保全。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期间届满负有告知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2. 案件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诉讼终结的,诉讼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效力直接与案件的审理结果相联系,案件审理终结时,财产保全也应同时解除,被保全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恢复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等。
**二、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措施的解除,既可以通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准确适用查封、扣押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及时纠正错误保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