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变更担保物裁定书
时间:2024-07-19
财产保全变更担保物裁定书
(2023) ×× 法保案字第 ×× 号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23)×× 法保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物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担保物的理由及事实和理由:
×××(写明变更担保物的申请理由及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担保物价值减少、灭失、被查封、被冻结,原提供担保方式的成本过高,以及申请变更后的担保方式更便捷等)
被申请人×××意见如下:
×××(写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请求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变更担保物及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变更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变更(2023)×× 法保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担保物/担保方式,由×××变更为×××。
二、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日内以××方式提供担保,并将担保情况告知本院,逾期不提供的,驳回其变更担保物的申请。
三、变更后的担保物/担保方式,应与原担保具有同等担保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