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保全
时间:2024-07-19
**虚假诉讼罪的保全**
虚假诉讼罪作为刑法中破坏司法制度的犯罪类型,其性质严重,危害巨大。为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犯罪,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的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毁灭财产证据,逃避刑事追究。
**一、虚假诉讼罪保全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转移资金的。”虚假诉讼罪作为破坏司法制度的犯罪类型,其犯罪行为往往涉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等手段,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虚假诉讼罪的保全措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二、虚假诉讼罪保全的常见手段**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扣押财物:包括资金、账户、不动产、动产等; 限制出境: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国逃避追究; 限制交易: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不动产、动产、资金等交易,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 传唤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履保人保全义务,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毁灭证据; 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保证金、担保人等方式,保证其遵守法律规定,不潜逃、不毁灭证据,候审期间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刑事拘留、逮捕:对尚未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仍有毁灭或伪造证据、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转移资金、串供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或者逮捕。 **三、虚假诉讼罪保全的程序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保障:
合法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授权范围; 必要性: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确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保全措施; 适当性:保全措施应当与涉嫌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相适应,避免滥用保全权; 告知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告知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变更和解除:当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消失或者改变时,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救济程序:对保全措施不当或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虚假诉讼罪保全措施的解除**虚假诉讼罪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发生法定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保候审的情形;冻结、扣押的财产已能够达到保全目的等; 保全措施有错误:如证据指向发生错误、侦查终结后拟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 不再具有保全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不构成犯罪,且不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 **五、虚假诉讼罪保全措施的执行**虚假诉讼罪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保全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保全权,确保司法公正。
**六、结语**虚假诉讼罪的保全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手段,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严格依法规范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保障、解除条件和执行规则,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犯罪,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