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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财产指定保管人
时间:2024-07-19

法院保全财产指定保管人的探讨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生效判决落空的必要手段。在财产保全中,指定保管人是法院经常采取的措施之一,对确保保全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纠纷扩大,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指定保管人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指定保管人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指定保管人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性规定,但对于指定保管人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该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对于指定保管人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条规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但对于指定保管人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以及保管困难或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也可以予以变卖、拍卖,并妥善保管变卖、拍卖所得价款。… …”该条规定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保管期间的处理措施,为指定保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指定保管人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扰,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指定保管人的条件及程序

(一)指定保管人的条件

1. 具备保管能力:

指定保管人应当具备保管被保全财产的相应能力,包括必要的场所、设施、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例如,保管贵重物品需要有保险库等安全措施;保管易腐烂物品需要有冷藏设备等。法院在指定保管人时应充分考虑保管财产的种类、特性,选择具备相应保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 公正性和中立性:

指定保管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公正、 impartially地保管被保全财产,避免出现损毁、灭失、转移财产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在指定保管人时应注意审查其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避免因利益冲突影响财产保全的公正性。

3. 接受法院监督:

指定保管人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及时报告保管情况,并按照法院的指令进行处置。法院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保管财产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二)指定保管人的程序

1. 申请: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申请法院指定保管人。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动决定是否指定保管人。

2. 审查:

法院收到指定保管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保管人人选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可以根据自身掌握的情况,主动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管人。

3. 指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书中明确指定保管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保管人接受指定的,应当签收裁定书;拒绝接受指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保管人拒绝接受指定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保管人。

四、指定保管人面临的困境及完善

(一)指定保管人面临的困境

1. 缺乏执行的积极性:

指定保管人通常要承担保管财产的责任,但往往没有相应的报酬,甚至需要自己承担保管费用。这导致一些单位或个人不愿意接受法院的指定,即使接受了也可能消极履行保管义务,不利于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2. 保管责任界定不清:

现行法律法规对指定保管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对保管过程中财产的损毁、灭失等责任如何承担缺乏具体的规定,容易引发争议,不利于保护保管人的合法权益。

3. 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对指定保管人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法院难以对保管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究其责任,不利于保障财产安全。

(二)指定保管人制度的完善

1. 明确指定保管人的范围:

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指定保管人的适用情形,明确哪些情况下可以指定保管人,以及保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强操作性。

2. 建立合理的报酬机制:

建议建立合理的保管费用承担机制,明确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者由败诉方承担。对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指定保管人的,可以考虑由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调动保管人的积极性。

3. 细化保管责任的认定:

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保管过程中财产损毁、灭失等责任的认定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配责任,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指定保管人的监督:

法院应加强对指定保管人的监督和管理,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了解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保管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指定保管人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指定保管人的条件、程序、权利义务等,加强对指定保管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财产保全工作顺利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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