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做财产保全就给谁吗?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疑问:究竟是谁做财产保全,就将保全的财产判给谁吗?换言之,申请并实施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天然地享有对保全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财产保全和实体判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财产保全本身并不决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的归属,它仅仅是一种 provisional remedy,旨在防止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导致最终的判决无法执行。也就是说,财产保全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措施,不直接影响实体判决的结果。
其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独立、客观的审理,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财产保全的实施并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判断。换言之,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并成功实施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不会因此偏袒该方当事人,而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诉讼结束后,如果法院判决申请保全方胜诉,那么之前保全的财产将用于执行判决,实现申请保全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法院判决申请保全方败诉,那么之前保全的财产将会被解除保全,并返还给被申请人。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是谁做财产保全就判给谁”的观点是错误的。财产保全的实施与案件实体判决的结果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证据和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实施了财产保全就偏袒该方当事人。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确实可能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一方当事人申请并成功实施了财产保全后,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迫使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妥协,或者在判决作出后更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是,这种影响是间接的,而且并非总是发生。在很多情况下,被申请人即使遭受了财产保全的限制,仍然会坚持自己的主张,最终获得胜诉。
总而言之,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在申请和实施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避免滥用该项制度。同时,也要认识到,财产保全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保障措施,其本身并不能决定案件实体权利的归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实施了财产保全就偏袒该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