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9
广州天河区法院财产保全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障判决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广州天河区法院作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属基层法院,承担着天河区的民商事审判职能,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风险的;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将财产转移他人; 故意销毁或者隐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转移隐藏转移、隐匿处所的; 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财产保全的种类
广州天河区法院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进行封存,禁止其处置或使用。 扣押: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或者权利暂时扣留,交由法院保管。 冻结:通知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往来。 限制出境:禁止被执行人出境。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风险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向广州天河区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法院准予保全的,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被执行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的解除
广州天河区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保全措施立即失效;法院裁定不予解除保全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风险或行为;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避免过度保全; 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避免对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 承担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保全错误。广州天河区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坚持依法审慎保全、及时有效保全的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