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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时间:2024-07-19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那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案件的原告,也可以是案件的被告、第三人,还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部分特殊程序中,还可以由有权机关申请。

1. 案件的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由此可见,案件的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案件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的裁决申请复议,不影响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审理和裁判的效力,当事人对该部分未申请复议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由此可见,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那么其在反诉案件中就属于原告的角色,可以对原告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此外,如果被告没有提起反诉,但是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持有异议,并且对原告负有到期债务,则其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3. 案件的第三人

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因为对案件的标的物享有一定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会因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受到损害的,则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4. 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 特殊程序中的有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关债务人的下列行为,认为无效并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对没有财产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二)放弃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三)对债务人负担不合理的重 obligation 的;(四)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及对没有财产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债权提供债务担保的;(五)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平的其他行为。”由此可见,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二、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事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申请事项一般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冻结的数额应当在财产价值范围内。

2. 查封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裁定书》。

3.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三、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只有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并且该利益可能因为对方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才有权申请财产保全。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2.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 必须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只有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一种限制,如果申请不当,势必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申请人如果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四、须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保全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

(一)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 宗教团体、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机构所有的,或者依法被查封、扣押以外的财产;

(三) 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就是为了防止滥用查封、扣押措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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