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8
**长武县财产保全**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财产保全,是指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诉财产和与诉讼有关的证据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第二条** 对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应当与被诉讼财产的性质、数量、地点相适应,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处分财产;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第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抵押; 质押; 保证;或 其他方式。**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
**第二章 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包括被诉财产的种类、数量、地点; 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笔录并出具留置裁定书。
**第三章 执行和解除**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将解除保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