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担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传统观念认为,诉讼保全系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无须提供担保。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此类观点也开始受到质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但也规定了无需提供担保的例外情形。这就在实践中产生了分歧:诉中财产保全是否可以担保?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担保的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范围不得超过担保财产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但是并没有禁止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且“可以责令”和“应当提供担保”的用词,表明了立法者鼓励当事人在诉中财产保全中提供担保的立法意图。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存在允许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做法。
二、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担保的理由
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优越性来看,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担保。
(一)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权利人提供一种快速、简便的救济途径,防止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但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保全对象的种类日益增多,保全期限不断延长,保全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同时,部分申请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使得诉中财产保全制度被过度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而允许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缓解法院审判压力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法院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而诉中财产保全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案件,其审理也需要占用一定的司法资源。允许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保全申请,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三)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于诉中财产保全担保问题,有的国家立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例如德国、日本等;有的国家立法规定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担保,但规定了例外情形,例如法国、英国等;还有的国家或地区采取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规则,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可以看出,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体现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一趋势,我国允许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也符合这一国际趋势。
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完善建议
虽然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存在诸多优势,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操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更好地发挥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法律对诉中财产保全担保问题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为此,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担保,并对担保的主体、方式、范围、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探索多元化担保方式
现阶段,我国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现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为主,对于一些资信状况良好但缺乏资金的企业来说,难以提供相应的担保,限制了其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建议在现有的担保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例如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降低其担保成本。
(三)加强对法院的指导
由于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差异。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诉中财产保全可以担保既有法律依据,也具有现实必要性,符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与国际接轨的立法目的。当然,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必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