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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条件
时间:2024-07-17

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条件

一、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概述

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为防止其滥用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以备将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用于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性质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

1. 诉讼保证金说。该学说认为,财产保全担保金属于诉讼保证金的一种,是当事人为实现其诉讼请求而提供的担保。

2. 诉讼救济担保金说。该学说认为,财产保全担保金并非为保障实体请求权实现而设立,而是为保障当事人请求保全的权利而设立。

3. 独立担保金说。该学说认为,财产保全担保金既非诉讼保证金,也非诉讼救济担保金,而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

笔者赞同独立担保金说。财产保全担保金不同于诉讼保证金和诉讼救济担保金,其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目的不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而诉讼保证金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诉讼救济担保金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救济请求实现。

(2)担保对象不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担保对象是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损失,而诉讼保证金的担保对象是申请人最终承担的诉讼费用,诉讼救济担保金的担保对象是被申请人因诉讼救济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担保主体不同。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担保主体只能是申请人,而诉讼保证金和诉讼救济担保金的担保主体既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

三、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胜诉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

1. 申请人胜诉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如果申请人胜诉,表明其申请保全并无错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2.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和被保全的财产权证、有关文件返还被申请人,并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表明申请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二)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解除保全。”因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担保,申请人应当解除保全,其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也应予以退还。

(三)保全裁定被撤销、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1. 保全裁定被撤销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财产保全:(一)申请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三)案外人对保全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因此,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申请人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2. 保全裁定被变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不适当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不适当,可以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在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变更后的保全措施不需要申请人继续提供担保,则其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3. 保全裁定被解除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终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财产保全的期间届满,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因此,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四)其他应予退还的情形

1.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因此,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2. 申请人放弃保全请求的情形

如果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保全请求,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应予以退还。

四、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的程序

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的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出申请

符合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条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退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1. 书面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案号,申请退还的财产保全担保金数额,退还理由及法律依据等内容;

2. 能够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撤销保全裁定书、放弃保全请求的声明等;

3.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退还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的条件。法院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 申请退还的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数额是否准确;

3. 申请退还的理由是否充分,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三)作出裁定

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担保金退还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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