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执行异议能否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7

执行异议能否财产保全

导言

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法律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或者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并撤销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相互关系

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保全的范围:执行异议可以针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或执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执行异议的标的为准; 保全的条件:执行异议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的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的效力: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有效,但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异议主体对异议标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主体对异议标的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异议标的;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li>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判执行机构对异议标的主动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审判执行机构对异议标的主动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执行标的遭受损失,执行标的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 执行异议可能成立; 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具备。

四、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程序

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异议主体或审判执行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裁定:人民法院出具采取或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执行: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 解除:执行异议经过审查后,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成立的,应根据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五、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对异议标的的控制:财产保全措施对异议标的具有控制作用,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处理期间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 对债权人的保护: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财产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权利行使构成了一定的限制,可能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执行异议的处理: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与执行异议的处理存在密切关联,执行异议处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六、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实务要点

在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的实务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证据充分性: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财产属于异议标的,否则容易被驳回; 及时性:执行异议发现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执行异议的效力:执行异议成立后,将对财产保全措施产生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执行异议处理结果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的变更:在执行异议处理期间,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依申请执行异议的结果进行变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执行异议与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异议主体应当积极行使执行异议权,审判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共同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同时,应当注重异议标的的界定、执行异议的时效性、保全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以确保执行异议和财产保全制度的公平、公正、高效执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