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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
时间:2024-07-16

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担保

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履行。该措施的申请常常需要担保,本文将对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担保的类型

担保分为以下几类:

人保:由保证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代其承担责任。 质保:以质权为担保,设定质押物。 抵押:以抵押权为担保,设定抵押物。 li>其他担保:如保单、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担保的金额和方式

担保的金额和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适当高于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担保的方式由提供担保人自行选择,但需经法院认可。

担保人的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不能是下列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宣告破产的人 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财产的人

担保的效力

担保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对被保全财产负有责任,如被执行人在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约承担责任。

提供担保的程序

提供担保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和担保书。 法院审查申请书和担保书,并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或反担保。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异议,对财产保全及担保进行审查和裁定。

撤销担保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申请人胜诉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担保的异议和反担保

被申请人异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提出异议,常见异议包括:

担保人丧失履行能力 担保金额不足 担保方式不合法

反担保:被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反担保,以请求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反担保的类型、方式、金额由被申请人自主决定。法院在审查反担保时,应当考虑担保的性质、数额以及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紧急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过担保准许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打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对提供担保人的保护

为保护提供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保人提供了以下保护:

请求法院解除担保的权利 请求被执行人先于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二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王某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支付货款。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以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裁定查封、冻结张某的银行存款。张某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提供的担保不足。法院审查后,支持了张某的异议,撤销了财产保全措施。

总结

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是保障案件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担保的类型、金额和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提供担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提供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保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裁定担保的提供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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