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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函
时间:2024-07-16

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函

尊敬的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九十二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因申请人(原告)[原告姓名/名称],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址],与被申请人(被告)[被告姓名/名称],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址]之间的[诉讼请求]纠纷,申请人已于[日期]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案号为[案号]。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您发出诉前财产保全告知函,请据实书面回复下列事项:

一、就被申请人财产情况说明:

是否持有银行账户或账户中有存款; 是否持有车辆、船舶、飞机或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是否持有房产或土地; 是否持有股票、债券、基金、信托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是否持有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是否持有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

请将上述财产信息,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凭证复印件等材料,于[答复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送达等方式回复至本函件落款地址处。逾期不答复或故意提供虚假、不全信息的,视为放弃答复权利,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职权调查核实。

二、被申请人嗣后财产处分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对法院作出す前财产保全裁定后的财产处分,不得对抗申请人。被申请人违反法院裁定处分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异议申述的权利:

被申请人对法院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四、本函件的法律效力:

本函件一经送达被申请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温馨提示: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您认真对待本告知函所述内容,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如果您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律师咨询。

此致

申请人(原告):[原告姓名/名称]

地址:[原告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原告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

附注:

1. 本函件请使用挂号信邮寄或通过其他可以证实送达方式送达被申请人。 2. 被申请人收到本函件后,请根据函件内容填写《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答复函》,并于[答复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3. 被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答复,但委托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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