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交易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各种担保方式的保驾护航。担保制度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信用保障,降低了交易风险,促进了交易的达成。而在众多担保方式中,保全担保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形式,正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全担保的概念及特征
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由担保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担保,以代替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当申请人胜诉后,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保全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无法执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与传统的担保方式相比,保全担保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 附属性:保全担保是依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而存在的,其设立、变更和消灭都必须符合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规定。
2. 目的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无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3. 独立性:保全担保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4. 暂时性:保全担保的效力随着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终结而消灭,不会无限期地存在。
二、保全担保的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全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由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
2. 仲裁保全担保: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保障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由担保人向仲裁机构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
3. 强制执行担保: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保障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因强制执行而遭受损失,由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
4. 其他保全担保: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保全担保。
三、保全担保的适用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全担保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
2.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担保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情形都需要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不提供担保:
1. 申请人申请保全或执行的是行政机关确认、登记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建设工程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 申请人申请保全或执行的是依法可予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 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保全担保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 保全担保的设立
保全担保的设立,应当由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担保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的主体、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担保的责任等内容。担保财产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也可以是保证、抵押等权利。
2. 保全担保的变更
保全担保的变更,应当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批准。担保的主体、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担保的责任等内容的变更,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 保全担保的消灭
保全担保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 主债权消灭的,保全担保消灭;
(2) 担保期限届满,担保人未要求解除担保责任的,保全担保消灭;
(3) 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除保全担保的,保全担保消灭;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担保消灭的情形。
五、保全担保的功能及意义
保全担保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形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和意义:
1. 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可能会给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保全担保的设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弥补这种损失,保障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