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资讯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驳回起诉 保全费用
时间:2024-07-16

**驳回起诉 保全费用**

导言

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在诉讼实践中,保全措施的适用较为普遍,并且往往涉及一定数额的费用。在起诉被驳回的情况下,保全费用如何处理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在起诉被驳回的情况下,原告为败诉方,理应承担诉讼费用。然而,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保全费用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两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保全费用属于诉讼费用

此观点认为,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其性质属于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因此,保全费用应与其他诉讼费用一道由败诉方承担。

观点二:保全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

此观点认为,保全措施不是诉讼程序的必经环节,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而实施的。因此,保全费用不应视为诉讼费用,而应由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9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被驳回的,其保全申请费以及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中的执行费、管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司法实践中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理解

《民诉解释》第97条属于明确性解释,意味着保全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而应由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都遵循《民诉解释》的规定,认定驳回起诉后,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措施一方承担。

保全费用承担的例外情况

《民诉解释》第97条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申请人在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已经实际支出的保全申请费及保全措施执行费,可以在保全标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

例如,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支付借款100万元。甲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乙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后来,法院驳回了甲的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乙应承担保全申请费及财产保全执行费。但如果乙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不存在,则甲可以在乙的房产变价款中优先受偿保全申请费及保全措施执行费。

保全费用承担的争议

虽然《民诉解释》第97条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已经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其中,比较突出的争议有:

保全标的物归属的认定; 当事人实际支出的保全费用的认定; 申请人在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

结语

综上所述,在驳回起诉的情况下,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承担。只有在《民诉解释》第97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标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保全申请费及保全措施执行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费用承担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