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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6

法院驳回仲裁申请财产保全

202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对近年来倍受社会关注的一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对国有企业财产进行保全的请求。

本案申请人系一家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A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后,向仲裁委申请对A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做出裁定,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冻结A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

A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定,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系国有企业,其银行存款系国有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遇到的与仲裁裁决和其他调解书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和其他调解书,与国有财产有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书或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裁决书或调解书应予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决书或调解书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仲裁委做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属于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不属于《解释》规定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执行的范围。同时,对于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否则将导致混淆仲裁与诉讼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最高法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对A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本案的判决具有重大意义,明确了仲裁制度与法院管辖的关系,规范了仲裁中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

一、仲裁制度与法院管辖的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非诉讼途径,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等特点。但是,仲裁并非完全独立于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或协助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和其他调解书的审查,仅限于审查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如仲裁裁决由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对于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如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的对A公司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仲裁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并决定是否准许。仲裁委做出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立即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仲裁委的保全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决定是否准许执行。

对于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外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仲裁制度具有独立性,法院不宜过分干预仲裁程序。此外,仲裁委具有专业性,更有利于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果允许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将导致重复审查,浪费司法资源。

三、对本案的讨论

本案的判决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仲裁制度与法院管辖的分工和协调。仲裁机构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法院不宜过分干预仲裁程序。对于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及时劝导其通过仲裁委申请保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法院应加强对仲裁委保全裁定的监督,防止滥用保全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再次强调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财产不属于执行标的范围。因此,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对申请标的物的性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涉及其国有资产的,应依法驳回申请。

四、结语

本案判决对仲裁制度与法院管辖的关系,以及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仲裁制度与法院管辖分工,保障司法公正。今后,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研究,进一步明确仲裁与司法之间的边界,切实保障仲裁制度与法院管辖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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