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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诉讼保全费怎么收取
时间:2024-07-15

## 检察院诉讼保全费怎么收取

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实现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提起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会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其中一项即为诉讼保全费。然而,实践中,部分案件并非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那么,此类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费,是否也需由检察机关缴纳?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诉讼保全费的概念及缴纳主体**

诉讼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依法收取的一种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交纳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的财产保全费。

关于诉讼保全费的缴纳主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因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参加诉讼、执行的行为而产生诉讼费用的负担或者享受诉讼费用权利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等。由此可见,诉讼保全费的缴纳主体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而非其他任何主体。

**二、检察机关是否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此类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费是否由检察机关缴纳,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缴纳保全费,而未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案件中是否需要缴纳保全费作出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是否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支持豁免缴纳**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性质属于公益性行为,与一般民事诉讼存在区别。如果要求检察机关缴纳保全费,将会增加其办案成本,不利于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的推行。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予以豁免缴纳诉讼保全费。

**(二)反对豁免缴纳**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一般当事人并无本质区别,也应平等适用诉讼费用规则。如果豁免其缴纳诉讼保全费,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也不利于诉讼费制度的统一和严肃性。

**三、分析与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案件中是否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的问题,需要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的原告方,与被告方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要求检察机关缴纳诉讼保全费,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要求检察机关缴纳诉讼保全费可能会增加其办案成本,但考虑到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涉及的财产标的额通常较大,诉讼保全费相对较低,因此,要求检察机关缴纳诉讼保全费并不会对其造成过重的负担。

最后,从法律的统一和严肃性来看,如果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案件中是否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作出例外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案件中是否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的问题,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与其他当事人一样,按照规定缴纳诉讼保全费。当然,考虑到检察机关的公益性,可以考虑在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例如,对确有困难的案件,可以给予减免缓交诉讼保全费。

**结语**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案件中是否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是一个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权衡。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与其他当事人一样, 按照规定缴纳诉讼保全费。同时,可以考虑在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方面给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倾斜,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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