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税收保全措施范围
时间:2024-07-13
会计初级税收保全措施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在税款征收前依法采取的控制纳税人财产的强制性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保障。
对于准备参加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的考生来说,了解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重点介绍会计初级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考点。
一、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解缴税款期限届满后,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解缴的; 纳税担保人、税源扣缴义务人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必要性原则: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的最终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手段后才能采取。 适当性原则: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应当与纳税人应纳税款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二、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税收保全措施:例如,暂停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格、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保全措施针对的是纳税人的财产,不包括人身自由。此外,某些财产依法不能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例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房屋、牲畜、机器以及其他财产; 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三、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税收保全的;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决定被撤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总结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款征收的重要手段,会计人员应当熟悉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参加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的考生,应当重点掌握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情形、范围、解除条件等内容,并能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