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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2

调解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在民事纠纷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辅助措施,有利于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过,财产保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在调解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居住地的; 当事人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涉案财产为特殊物品,如文物、古董等,有被毁损或者丢失的危险; 申请保全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很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丧失或者不能实现。

调解后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提出,也就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但是,在调解后,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吗?

1、调解前的财产保全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前已经申请了财产保全,那么调解后财产保全措施依然有效,不必重新申请。

2、调解后的财产保全

对于调解后的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在协议履行期间,除一方明显丧失履行能力等情形外,法院一般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调解后当事人一般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除非出现以下特殊情况:

调解协议没有履行,且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调解协议难以执行的情形; 对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居住地的; 对方当事人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涉案财产为特殊物品,如文物、古董等,有被毁损或者丢失的危险。

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后的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满足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事实的证据,如欠条、合同、发票等; 担保函或者保证书。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以免错过申请时机; 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充分,证明申请事实真实、充分; 申请担保人要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用,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执行; 如果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不得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保全财产。

总之,调解后能否进行财产保全取决于具体情况。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后当事人不能再申请财产保全,但有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注意相关事项,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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