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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仲裁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时间:2024-07-11

中山仲裁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前言

在中山进行仲裁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毁损财产,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是当事人经常关注的问题。

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遵循以下原则:

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因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其他情形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承担费用的情形

被申请人承担费用的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毁损财产的行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被申请人拒不交出仲裁庭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人承担费用的情形

申请人承担费用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 申请人不听从仲裁庭的裁定,擅自申请财产保全的。

其他情形下费用承担

在其他情形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或仲裁庭裁定等,费用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或由一方全部承担。

中山仲裁财产保全费用计算

中山仲裁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

保全财产的价值; 保全方式和保全期限。

仲裁庭会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基本费用,并根据保全方式和保全期限加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可以参考中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财产保全费用的支付方式

中山仲裁财产保全费用的支付方式分为:

自行垫付:申请人先自行垫付费用,在仲裁庭作出裁决或调解书后,向被申请人追偿; 申请担保: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担保,担保金额应高于保全费用的金额。

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但如果申请人自行垫付费用,需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否则仲裁庭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分析

中山某建筑公司与某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建筑公司向中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建筑公司主张物业公司拖欠工程款,请求仲裁庭查封物业公司的银行账户。由于物业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庭认为,物业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其行为导致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结语

中山仲裁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形,费用可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双方共同承担。在进行仲裁时,当事人应了解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规则,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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