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7-11
官渡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全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裁定对被告<被告姓名>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被保全人
<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住址>。
二、保全标的
1. 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一套,面积<房产面积>平方米,登记编号:<房产登记编号>;
2. 银行存款:<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人民币<账户余额>元;
3. 其他财产:<其他财产详情>。
三、对被保全人的义务
1. 被保全人不得擅自处分、转移、隐匿或损毁保全标的;
2. 被保全人应当提供与保全标的相关的证据和线索;
3. 被保全人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保全标的的变动情况。
四、对第三人的义务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损毁保全标的;
2.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执行本公告的义务;
3.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公告有效期为六个月;
3. 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4.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5. 本院对本公告的解释具有最终效力。
特此公告。
<法院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