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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同意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1

法官不同意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property_preserve_des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予以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成立或者无法找到执行组织时,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转移债务或者毁损财产等活动,司法机关不能成立或者无法找到执行组织时,申请人不能保存证明文件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准备移送或毁损与诉讼有关的财产的;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动产价值超过 100万元,法院经审查确实需要先行保全的; 执行中 查封的动产价值超过 100万元,采取措施后不能有效控制的,当事人申请保全房屋、土地或者其他不动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需要先行保全的。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申请人的资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须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债权人、原告等; 有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债权实现行为的风险; 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决定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实践中,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驳回率并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法院不批准财产保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例如,债务人不能向法院提出保全债权人的财产; 证据不充分。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债权实现行为的风险。例如,申请人仅凭猜测或怀疑就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不适当。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保全范围过大、方式不当或期限过长,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全的担保不充分。申请人不能提供法院要求的担保。例如,申请人不能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或人保。

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后,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总之,财产保全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审查十分严格。申请人应当在仔细审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根据自身情况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准备不充分,很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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