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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司法
时间:2024-07-11

保全措施司法

## 一、保全措施概述

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中,为了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由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的暂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保全措施的本质是程序法上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它具有以下特点:

- **时间性**: 保全措施一般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采取,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

- **暂时性**: 保全措施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其效力随着诉讼的终结而消失。

- **辅助性**: 保全措施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的。

- **强制性**: 保全措施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

## 二、保全措施的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常见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其灭失、毁损、转移或者隐匿,从而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 **查封**: 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

- **扣押**: 将被申请人的动产、特定物以及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进行扣押,由法院或指定的机构保管。

-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限制其进行资金交易。

**(二)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为防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常见的行为保全措施包括:

- **停止侵害**: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例如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不正当竞争等。

- **排除妨害**: 责令妨害人排除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妨害,例如拆除违章建筑、停止排放污染物等。

- **先予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申请人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先予执行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三)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为防止证据灭失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将来诉讼的顺利进行。常见的证据保全措施包括:

- **证人证言保全**: 对可能危及案件审理的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 **视听资料保全**: 对案件相关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进行复制、保存。

- **电子数据保全**: 对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固定和保存。

## 三、保全措施的申请和审查

**(一) 申请条件**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必须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 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

- 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 必须有 urgency,即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 审查程序**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例如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

- **实质审查**: 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实质条件,例如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的理由等。

**(三) 裁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做出以下几种裁定:

- **准予保全**: 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做出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 **驳回申请**: 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做出裁定,驳回申请。

- **解除保全**: 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申请人败诉、担保不足等,法院可以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 四、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

**(一)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当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二) 被申请人的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擅自处分保全财产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 五、结语

保全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法院应当正确适用保全措施,严格审查保全申请,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理性申请保全措施,避免滥用保全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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