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当事人申请诉前或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或处分其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债权等各种财产。
申请执行冻结
执行冻结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为确保申请人债权的实现,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冻结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同,其适用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66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条件包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已到期;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 不能提供担保; (对于申请执行冻结)债权已具有可执行性,即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程序分为诉讼中和诉讼前两个阶段: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诉讼前申请保全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一般可以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保全,同时要求申请人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执行冻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冻结,应当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庭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或仲裁庭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执行冻结。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证据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行为或者有实施此种行为的现实危险的证据; 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的证据; (对于申请执行冻结)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审查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审查主要包括:
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债务; 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实施此种行为的现实危险; 审查申请人是否无力提供担保; (对于申请执行冻结)审查债权是否已具有可执行性。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期间
财产保全和执行冻结的期间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保全和冻结期间。对于保全期间发现财产不实的,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中止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期间或者保全期间发现根本没有保全必要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在30日内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执行冻结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冻结。法院或者仲裁庭审查后,认为无必要继续保全或者冻结的,应当解除保全或者冻结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冻结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相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能涉嫌妨害执行秩序罪; 恶意申请保全和冻结,导致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财产实施违法冻结,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承担行政责任。总之,财产保全和执行冻结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虚假诉讼和恶意冻结。